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226********1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04民初4263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37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高正林支付租金16150元、取暖费2595.6元、押金500元,合计19245.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元,由被告李国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