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6********1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04民初4263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3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高正林支付租金16150元、取暖费2595.6元、押金500元,合计19245.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元,由被告李国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