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7********6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7民初1568号 |
案号 |
(2021)豫0527执2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建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垫付款人民币85125元;二、被告于海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4元,由被告于建楠、于海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