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剑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4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02民初2568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3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借款本金3 0万元,并支付利息 2 3 9 6 3. 7 7元(已暂算至 2 0 2 0年 1 1月2 7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丽梅、牟永方、叶爱群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 0 8 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汪剑勇、陈丽梅、牟永方、叶爱群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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