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红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0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024民初876号
案号
(2021)豫1024执恢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欢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至2018年1月16日的罚息及复利184823.97元;以后的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亚敬、曹艳丽、程海潮、郑红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亚敬、曹艳丽、程海潮、郑红初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份额向程欢欢追偿;三、驳回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程欢欢、李亚敬、曹艳丽、程海潮、郑红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00元,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12元,被告程欢欢、李亚敬、曹艳丽、程海潮、郑红初负担20282元,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一并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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