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岑浩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12********0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8298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44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岑浩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欠款本金139626.32元、账单分期手续费7261.89元、现金分期手续费2422.5元和利息〔利息截至2019年10月25日为26354.36元,从2019年10月26日起以139626.32元为本金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4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389元,由被告岑浩坚负担185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18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30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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