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2********7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8民初2160号 |
案号 |
(2021)冀0608执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林偿还原告刘志借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自2018年9月9日始,被告霍林按年利率15.4%,以借款本金30000元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30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刘喜彬对上法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3.49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