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2********7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08民初2160号
案号
(2021)冀0608执4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霍林偿还原告刘志借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自2018年9月9日始,被告霍林按年利率15.4%,以借款本金30000元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30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刘喜彬对上法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3.49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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