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8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民初8696号
案号
(2018)辽0102执恢4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孙凤华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黄仲哲、李玉秀、李玉华、黄太明银行存款3,260,000元的查封;二、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孙凤华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给付原告孙凤华本金254,300元,剩余本金2,745,700元及利息于2016年9月13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孙凤华(利息按两部分计算,2016年3月20日到2016年8月18日的利息为44.7万元;2016年8月19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每月3%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在偿还利息时扣除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已偿还的13万元);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644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若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按上述调解书主文履行给付义务,则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孙凤华承担,若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没有按上述调解书主文履行给付义务,则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7-11
发布时间
2018-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辽0102执恢482号
立案日期
2018-07-11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356075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玉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22578352619T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沈阳近海经济区保税路2号A4-3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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