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8696号 |
案号 |
(2018)辽0102执恢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孙凤华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黄仲哲、李玉秀、李玉华、黄太明银行存款3,260,000元的查封;二、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孙凤华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给付原告孙凤华本金254,300元,剩余本金2,745,700元及利息于2016年9月13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孙凤华(利息按两部分计算,2016年3月20日到2016年8月18日的利息为44.7万元;2016年8月19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每月3%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在偿还利息时扣除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已偿还的13万元);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644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若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按上述调解书主文履行给付义务,则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孙凤华承担,若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没有按上述调解书主文履行给付义务,则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时间 |
2018-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辽0102执恢48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356075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玉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2578352619T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沈阳近海经济区保税路2号A4-31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