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俊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4民初8769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4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于冰与被告陶俊卿离婚;二、婚生子陶宇丞归原告于冰抚养,被告陶俊卿从2021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于冰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陶宇丞十八周岁止;陶俊卿每周五对陶宇丞探视一次,时间为两小时,具体时段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三、坐落于铁西区小北一中路4号2-3-2住宅的合同权利归被告陶俊卿所有,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被告陶俊卿负责偿还;被告陶俊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冰房屋补偿款414432.07元;四、被告陶俊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冰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4万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