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01********08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01民初3455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30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鹏、刘芳向原告谢芬琴偿还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吴鹏、刘芳向原告谢芬琴支付借款利息135000元(自2016年12月25日至2018年11月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庞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第一至第二款项,被告吴鹏、刘芳、庞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逾期支付,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26元,公告费550元,合计8376元,由被告吴鹏、刘芳负担 (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承担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