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01********08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2301民初3455号
案号
(2021)新2301执30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鹏、刘芳向原告谢芬琴偿还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吴鹏、刘芳向原告谢芬琴支付借款利息135000元(自2016年12月25日至2018年11月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庞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第一至第二款项,被告吴鹏、刘芳、庞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逾期支付,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26元,公告费550元,合计8376元,由被告吴鹏、刘芳负担 (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承担一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10-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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