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正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8********2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9674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40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正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透支本金本金46986.16元、利息8621.37元、违约金6743.92元(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6月1日,以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武义鸿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戴正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义鸿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正勇追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对被告戴正勇所有的浙gz59a2的北京牌汽车,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79元、保全费644元,合计132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戴正勇、武义鸿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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