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02********0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08民初2022号
案号
(2021)冀0608执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欣、张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13903.65元,并按月利率9.425‰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付清本息日止的利息。二、如果被告杜欣、张帆未按期履行以上债务,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杜连纪、赵喜琴名下的坐落于保定市东风西路棉纺宿舍75-3-201号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抵押物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杜连纪、赵喜琴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杜欣、张帆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3004元,由被告杜欣、张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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