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4********1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1051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28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邢铁民偿还借款本金1481000元;二、被告常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铁民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25%的标准,自2016年12月3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日;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5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8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5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08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邢铁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40元,由被告常飞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常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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