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建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3********5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583民初1150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39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安市省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止至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罚息为36562.36元,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计算);    二、上述债权,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有权以被告吴家秦、郑玉英、吴家洪、黄芳华提供的抵押物(以南房他证押字第20151269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登记范围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和(2019)闽0583民初1149号两案,原告有权以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债权本金总额以130万元为限】;    三、上述债权中本金78.4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有权以被告吴世真、黄英提供的抵押物(以南房他证押字第20151270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登记范围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和(2019)闽0583民初1149号两案,原告有权以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债权本金总额以78.4万元为限】;    四、被告吴家秦、郑玉英、吴建红、吴芳芳、泉州德材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安市省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玉英、吴建红、吴芳芳、泉州德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市省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时间
2019-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闽0583执3985号
立案日期
2019-05-08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936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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