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冬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201********35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4201民初1142号
案号
(2021)新4201执17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塔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靖、杨燕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偿还借款1 400 000元、利息86 680.44元,罚息45 788.67元,共计1 532 469.11元;二、被告马龙刚、赵小花、马得忠、马淑贤、马金良、马玉兰、任春新、魏冬梅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8 594.1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297.06元,邮寄费400元,合计9 697.06元,由被告王靖、杨燕燕、被告马龙刚、赵小花、马得忠、马淑贤、马金良、马玉兰、任春新、魏冬梅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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