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帅亨制衣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辽0123执恢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帅亨制衣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郭志城借款本金4485567.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利息给付期限自2008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98.00元,由被告沈阳帅亨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传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康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胜利经济开发区关家屯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