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欧阳池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3********5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39432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4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欧阳池波、冯雪梅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htjk2019100007511807)于2020年9月25日解除;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欧阳池波、冯雪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手续费38500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9日的利息558.01元、还款违约金1840.64元,自2020年9月20日起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28元(含受理费2785元、保全费194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428元,由被告欧阳池波、冯雪梅共同负担4300元(含受理费2357元、保全费19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