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7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 2019)闽0583民初9946号 |
案号 |
(2021)闽0583执5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国强、戴翠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都支行借款本金94803.14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至2019年9月20日为4847.2元,自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李文疆对被告曾国强、戴翠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文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国强、戴翠蓉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