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19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03民初118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64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饶春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饶明芳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 0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饶春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饶明芳借款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止,以借款本金1 0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三、被告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饶芳琼对饶春荣的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饶明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 0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 088元,由被告饶春荣负担,被告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饶芳琼对饶春荣支付的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饶春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61199901XH
登记机关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连城县朋口镇朋口建新段A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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