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02********6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981民初5898号
案号
(2019)闽0981执20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安市双安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为3,067,274.32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福安市双安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福安市华邦兴业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欣润工贸有限公司、郑锦峰、郑锦良、陈建平、吴林安、黄珍、林雄、林峰、谢巧丽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福安市华邦兴业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欣润工贸有限公司、郑锦峰、郑锦良、陈建平、吴林安、黄珍、林雄、林峰、谢巧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安市双安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时间
2019-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闽0981执2094号
立案日期
2019-05-08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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