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21********5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11民初3946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1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樊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进服务费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马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元,由樊金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