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3********0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39726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36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尹志军、杨松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295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金4775.52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2月22日起计算,本金5055.52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3月28日起计算,本金6175.52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4月29日起计算,本金8175.52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5月29日起计算,本金8775.52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6月25日起计算,参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尹志军、杨松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933元;三、驳回原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由原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93元,被告尹志军、杨松林负担9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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