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0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39726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3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志军、杨松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295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金4775.52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2月22日起计算,本金5055.52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3月28日起计算,本金6175.52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4月29日起计算,本金8175.52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5月29日起计算,本金8775.52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6月25日起计算,参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尹志军、杨松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933元;三、驳回原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由原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93元,被告尹志军、杨松林负担9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