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2968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19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盘锦市大洼区积木装饰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张玉红各项经济损失278,135.91元的70%即194,695.14元,剩余30%的经济损失由原告张玉红自行负担;二、被告李宏远对被告盘锦市大洼区积木装饰中心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陈春雨、袁小波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4元,原告张玉红已预交,由被告盘锦市大洼区积木装饰中心、李宏远负担20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张玉红负担900元,应予退还509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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