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125********2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刑初859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45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潘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30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潘飞向被害人董壮退还人民币141300元,向被害人倪娜退还人民币126000元,向被害人袁帅英退还人民币163000元,向被害人刘超退还人民币139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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