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02********3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904民初1051号
案号
(2021)辽0904执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路、赵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太平支行借款本金81694.1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2099.89元,本息合计103794.05元。并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息、罚息和复利;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太平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抵押物位于阜新市海州区山北街51-604房屋(房证号:阜房权证海州区字第商43731号)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6元(原告已经交纳),由被告张路、赵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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