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3********5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26民初3664号 |
案号 |
(2021)桂0126执恢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陆敏归还原告姚子强借款200000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该款从2016年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上述款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陆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