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3********5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26民初3664号
案号
(2021)桂0126执恢1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宾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陆敏归还原告姚子强借款200000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该款从2016年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上述款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陆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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