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剑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21********2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721民初1786号
案号
(2021)桂0721执20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梁剑升于2018年10月15日前结清尚欠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本金60000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至2018年10月15日止,以后依合同续计);二、被告梁剑升定于2018年11月20日前归还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元,12月25日前归还借款25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定于2019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归还2500元,至2019年12月20日前还清所欠所有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三、被告梁剑升如有一期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的,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一次性就被告梁剑升所欠本金和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747元,由被告梁剑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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