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海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621********1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1202民初3717号 |
案号 |
(2021)甘1202执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法强制被申请人袁海平履行(2020)甘1202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20) 甘1202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袁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王海宝借款本金180500元;被申请人袁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被申请人袁海平拒不履行,特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