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81********0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15民初4400号
案号
(2017)川0115执25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宏远瑞天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曾生菊货款261,7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以261,7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逾期,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兵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宏远瑞天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337.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27.50元,共计9,664.5元,由被告成都宏远瑞天贸易有限公司、张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10-26
发布时间
2017-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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