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向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7********6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603民初3215号
案号
(2021)豫1603执15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国伟、丙兰、张亚飞、张阿豪各项损失共计669782.55元;二、驳回原告张国伟、丙兰、张亚飞、张阿豪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动履行账户名: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阳支行,账户:4100155791005020448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2.8元,由被告彭向阳负担5248.5元,由原告张国伟、丙兰、张亚飞、张阿豪负担64.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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