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1********6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初10081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4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邢丽丽、李西召欠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及实现债权费用共计200 000元;被告邢丽丽、李西召自愿定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向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10 000元,定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支付190 000元;同时,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邢丽丽、李西召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邢丽丽、李西召自愿向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 300元。同时,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就以上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朱玉林、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朱玉林、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丽丽、李西召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1元,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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