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燕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01********4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1018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2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燕玲、方元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二、被告代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余燕玲、方元春、代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