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利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4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81民初2113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3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利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店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20年2月29日利息为160401.60元,2020年3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尤鲸波、冯卫华、王明德、林州市洹鑫汽车配件厂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梁利青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7元,由被告梁利青、尤鲸波、冯卫华、王明德、林州市洹鑫汽车配件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