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家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01********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民终4422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1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二、变更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袁家龙、赵德琴、袁涛、李娟、王光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30901.1元,由信阳吉祥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袁家龙、赵德琴、袁涛、李娟、王光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901.1元,由信阳吉祥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袁家龙、赵德琴、袁涛、李娟、王光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