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雷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01********40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7民初2411号 |
案号 |
(2021)豫0527执1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115770.32元并承担违约金(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还清代偿资金之日止,按2115770.32元的日万分之四计算);二、被告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律师费25287元、保全费5000元;三、被告杨雷鸿、鲍彩娟、杨雷强、张军英、安阳豫杰服装有限公司、杨雷杰、刘蓝洁、张建周、张志鹏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雷鸿、鲍彩娟、杨雷强、张军英、安阳豫杰服装有限公司、杨雷杰、刘蓝洁、张建周、张志鹏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32元,由被告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雷鸿、鲍彩娟、杨雷强、张军英、安阳豫杰服装有限公司、杨雷杰、刘蓝洁、张建周、张志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