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2********21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321民初3584号
案号
(2021)鲁0321执14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桓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鑫支付原告宋庆洋空调款24 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赵鑫赔偿原告宋庆洋自2020年5月1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以实际欠付货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赵鑫赔偿原告宋庆洋案件申请费损失2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赵鑫赔偿原告宋庆洋保全担保费损失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宋庆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元,由被告赵鑫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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