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8********5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23民初439号 |
案号 |
(2021)闽0923执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志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截止至2020年12月21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4721.37元,本息合计44721.37元,并支付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计459元,由苏志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