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洪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39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3民初1152号 |
案号 |
(2021)闽0303执2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黄烨、胡洪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边支行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104922.8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莆田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章程》计算的透支利息(按年利率12.6%计算)、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5元);二、陈毅、陈庆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烨、胡洪芳追偿;三、驳回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边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1259.5元,由黄烨、胡洪芳、陈毅、陈庆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