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3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14057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28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玉梅货款34510元;二、被告赵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玉梅利息,利息以345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元,由被告赵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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