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3********3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4民初4283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3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强、被告胡铁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孙伟连借款本金211228.05元;二、被告胡强、被告胡铁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孙伟连逾期利息(以本金211228.0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胡强、胡铁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