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22********6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122民初2655号
案号
(2021)桂0122执11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志勇偿还原告刘梅艳、潘连远、潘晨英、潘柳英、潘立乘借款本金190000元;二、被告曾志勇向原告刘梅艳、潘连远、潘晨英、潘柳英、潘立乘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曾志勇向原告刘梅艳、潘连远、潘晨英、潘柳英、潘立乘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0元、公告费260元;四、被告吕华练对以上第一、第二、第三判项中被告曾志勇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刘梅艳、潘连远、潘晨英、潘柳英、潘立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17元,由被告曾志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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