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宁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5********6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924刑初38号
案号
(2021)桂0924执4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包宝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杜长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石振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耿其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宋宁博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王德喜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被告人苏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八、被告人项春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九、被告人包宝成、杜长伟、石振杰,耿其生,宋宁博、王德喜、苏忠连带赔偿治理兴业县城隍镇湖村废旧蓄电池拆解场所受污染的应急处置费七万九千三百五十万元、制定修复方案费二十万七千六百元、已支出的修复费一万二千五百四十元,共计二十九万九千四百九十元;十、被告人包宝成、杜长伟、石振杰,耿其生,宋宁博、王德喜、苏忠连带赔偿治理兴业县城隍镇湖村废旧蓄电池拆解场土地,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状况;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十一、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兴业县公安局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包宝成、杜长伟、石振杰违法所得一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月,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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