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481********5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481民初1268号
案号
(2021)鲁1481执14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坤、董井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99961.82元及截止2021年3月4日利息60442.86元,共计260404.68元;二、被告吴坤、董井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以借款本金199961.8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13.865625%o计算);三、被告人董风魁、下秀云、丁浩、苏广珍、崔洪国、丁秀云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项在3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吴坤、董井美、董风魁、下秀云、丁浩、苏广珍、崔洪国、丁秀云负担7076元。四、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8-26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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