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蓝海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7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12986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29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生强、张菲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291,787.54元,利息76,205.11元、违约金11,670.67元(截止至2018年3月13日);并自2018年3月14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邓生强、张菲菲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可依法对被告邓生强名下的辽AF999T奔驰商务星驰版)车辆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授偿权;三、被告沈阳蓝海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邓生强、张菲菲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5元,保全费2,41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邓生强、张菲菲、沈阳蓝海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0102执293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2001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洪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550760901T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83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