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国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4********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781民初937号
案号
(2021)辽0781执1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凌海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毛春交强险保险金27167.32元;二、被告刘国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毛春13703.85元;三、驳回原告毛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由被告刘国东承担463元,由原告毛春承担4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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