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1********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202民初3321号 |
案号 |
(2021)湘1202执3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向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舒易水、唐昌元、舒易文劳务报酬1 4580元;二、驳回原告舒易水、唐昌元、舒易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依法减半107.5元,由被告向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