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明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9********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202民初3700号 |
案号 |
(2021)湘1202执3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明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截至2021年1月17日所欠信用卡欠款本金29995.87元;二、被告明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截至2021年1月17日所欠信用卡欠款利息37137.51元。2021年1月18日起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明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截至2021年1月17日所欠信用卡欠款费用2023.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被告明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