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1********77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81民初3423号
案号
(2021)辽0181执2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万春、苏春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190.06元;二、被告夏万春、苏春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期内借款利息人民币754.63元;三、被告夏万春、苏春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736.1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息;以4413.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息;以4480.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息;以4559.9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夏静、卜国丰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夏静、卜国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夏万春、苏春香追偿;六、驳回原告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00元,减半收取108.50元,由被告夏万春、苏春香、夏静、卜国丰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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