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2********6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22民初3734号 |
案号 |
(2019)豫0122执1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华萃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银行万邦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截止2017年7月20日的利息为十七万零四百零一元三角二分;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年利率10.875%乘以1.5计算); 二、被告河南华萃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万邦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19989元; 三、被告郑州大沽贸易有限公司、韩枫、田艳华、许艳华、李荣华、杨刘新、李海艳对被告河南华萃酒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1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华萃酒业有限公司、郑州大沽贸易有限公司、韩枫、田艳华、许艳华、李荣华、杨刘新、李海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29 |
发布时间 |
2019-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122执151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9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129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