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大星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03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305民初2259号
案号
(2017)闽0305执5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建砼公司应偿付秀屿农行票据垫款本金19499955.05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利随本清;建砼公司应偿付秀屿农行律师代理费用20000元;大星公司、吴鹏祥、徐志平、刘翔、林远、吴金栋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7-02-13
发布时间
2017-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鹏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300660355974M
登记机关
福建省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世全兴安名城西区12幢1单元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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