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连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3********8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926民初2307号 |
案号 |
(2021)豫0926执1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远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6393.65元和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9.28%计算至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5月9日起逾期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3628.74元) 。二、被告赵连民、赵连玉、赵连平、郝胜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9元、财产保全费元1390元,由被告姜远琪、赵连民、赵连玉、赵连平、郝胜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